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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农[2013]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23〕9号规定,全文失效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要求,我局修订了《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0日

  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各区县和市相关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区县和单位”)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区县和单位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 金 分 配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区域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区县和单位粮食等主副食品产量、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以规范、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为需求进行分配。通过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促进区域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明显改善和农民明显增收。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择优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明确的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本市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及时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制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所具备的条件、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项目实施方案形成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主管单位参照申报。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择优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及资金概算)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评审后出具专业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根据中央资金、地方部门预算及整合资金情况,择优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并将财政资金拨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相关主管单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全市性的年度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和有关单位应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培育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区县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上海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具体研究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畜牧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等产业):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基地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柑橘、葡萄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七条 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