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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农规〔2020〕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江苏省种子条例》,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外,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以下简称“扩区”)。为了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扩区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品种扩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为原品种审定申请者。

    第三条 申请扩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2年及以上,国家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应包含我省;

    (二)已完成拟扩大种植区域1个生长周期及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

    (三)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申请品种扩区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扩区申请书;

    (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及试验汇总结果(包含各试验点数据);

    (三)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

    (四)育种者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五)品种扩区试验实施方案。

    申请受理时间:小麦品种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者应根据试验、试种的结果,确定好品种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每个品种扩区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同意申请者安排品种扩区试验,试验纳入省品种试验统一管理。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七条  通过审定在本省推广5年及以上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在拟扩种植的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通过审定在本省推广5年以下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在拟扩种植的区域开展不少于2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

    适应性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

    适应性试验的点数、面积、对照品种、试验设置等应当参照拟扩种植区域省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要求,试验点须合理分布于拟扩相应区域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拟扩种植的区域仅涉及1个设区市的,适应性试验试验点布局合理,且不少于3个。

    品种抗性鉴定项目与省同类型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检测项目相同,具体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测试机构承担。

    申请者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完成扩区试验程序后,申请者在2月底和9月底前将以下材料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