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
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
建筑门窗(幕墙)、防水材料专业工程,已经过招标的,不再进行材料招标。
属于招标人与总承包方约定的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范围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其他材料设备采购,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双方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八条 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