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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3〕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学习李克强总理近期关于粮食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粮食安全考核责任制。行政首长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地方储备、市场供应、价格稳定等负全责。强化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沿海、平原生产条件较好的稻作区,应鼓励和扶持农民恢复双季稻生产,减少双季稻改为单季稻面积,严禁抛荒。

  三、增加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各县(市)区每年应适当增加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资金重点用于超级稻、再生稻高产栽培,脱毒甘薯、马铃薯示范推广,水稻集中育秧,优质稻产业发展等粮食增产增效项目方面。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单产,提升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投入,努力提高农田生产综合能力。对再生稻生产每亩给予催芽肥30元补贴。

  四、扶持种粮大户,规模发展粮食生产。要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并按照闽政〔2012〕34号文件精神,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给予30元/亩以上的奖励,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对承包耕地300亩以上,双季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五、提高订单粮食收购补贴标准。继续实施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从2013年起,市级储备订单粮食补贴标准由每50公斤10元提高到12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按照储备粮轮换需要,研究制定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在挂牌收购订单粮食时,必须明示市场收购价格和直接补贴标准。

  六、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地方储备粮规模应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情况适时增加和落实,并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要保证资金,确保现有应急大米储备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粮油库存大普查,确保储备规模到位、库存粮油品质符合要求。合理安排粮食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根据物价变动因素和储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本级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各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加大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即征即返。

  七、加强储备粮库建设。粮食仓储设施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时必须统筹安排好粮食仓储用地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推进中心粮库建设,按照商业用地盘活现有老旧粮库资产并全额返回,专项用于新库建设。把握好我省扶持中心粮库建设有利时机,2013~2015年重点完成马尾、闽侯、长乐、福清、连江、罗源、永泰22万吨现代化仓容建设工作(具体建设计划安排见附件)。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建设。同时加大地方储备粮库仓储设施建设和仓储功能提升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修复危仓、改造老库。

  八、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加大对国家粮食局在福州设立的区域性粮油质检机构福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体系和粮油检验技术装备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升粮食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进一步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及考核考评制度建设,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力度。支持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建设,配齐专业人员,提升技术水平。县(市)政府财政每年要安排足够的专项资金,用于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粮油质量卫生检验监测和补助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购置。

  九、强化依法管粮工作。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与服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等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粮食有序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