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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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第五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本市现有及规划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促进中心城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中心城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个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在现有的交通、邮电、环卫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以确保地区规划和各专业规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确有需要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已经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规划用地的,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严禁在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批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