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修订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建委
2018年9月7日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聚焦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效益,根据《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第二条 本试点意见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产业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规划引领。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科学划分功能分区,引导多用途混合。
(二)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统筹区域用地的规模、 结构、布局和开发强度,各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区域品质。
第四条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积极探索规划编制与管理制度创新:
由滨海新区规国局会同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据自贸试验区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滨海新区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鼓励土地混合使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允许混合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等。综合用地按主导用途进行分类管理,主导用途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他用途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允许自贸试验区根据区域发展状况,按土地储备方式安排土地征收转用。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类型和特点、符合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要求的产业用地准入标准,强化新增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审核。
第七条 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其中:
主导用途为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主导用途为工业或者仓储用地,其中属于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属于标准厂房类用地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主导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附属用途不符合的,涉及公益性用地部分按照划拔方式供地,其中附属用途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