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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字〔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23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不在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三)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单位派人组成,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涉及企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邀请总工会派人参加。

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专项小组。各专项小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综合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综合协调、联络保障、资料管理、调查报告的起草等工作;技术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等工作;管理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等工作。

各组成员应当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概况;

(二)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经过;

(三)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回应社会关注。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一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督查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解读 《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时间:2023-02-25

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