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港口水域,包括威海湾港区、石岛港区、蜊江港区、龙眼湾港区、靖海湾港区、乳山口港区以及其他经港航管理部门许可的货主码头水域。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本规定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港口经营人落实船舶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海上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定时发布气象预报。
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旅游团队的船舶禁(限)航相关工作。
引航机构负责禁(限)航情况下船舶引航安全工作,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及时将现场观测的气象海况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确保恶劣气象条件下引航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引航员安全登离。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要依法落实港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做好港口、航道、锚地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海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船舶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实时监测风力、能见度仪器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备,并做好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当港口水域遇有大雾等能见度不良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