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2015年3月9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