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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建建〔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服务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处联系。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登记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监理活动而尚未办理登记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登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入闽登记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重复登记;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登记;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9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