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1〕4号
有关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我们修订并印发了《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按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保护与补偿相统一,促进建立完善我市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范围:对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第五条 补偿标准: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集体土地流转,市财政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流转费用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补偿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区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区下年度流转集体土地统计测算工作,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下年度补偿资金申请,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偿资金时,要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附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区规划资源部门确认的土地流转面积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规划资源局对有关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下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意见,于每年10月31日前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补偿资金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程序下达有关区财政局。
第九条 各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及时将补偿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十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具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