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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4〕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系指由本市各级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属具有补偿或奖励性质的资金,包括优待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奖励金等。

  第三条 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发放年限按照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确定,一般为两年。义务兵因特殊情况需超期服役的,应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书面通知地方政府。超期服役不满半年的,按当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超期服役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全额发放。

  义务兵转士官或提干后,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此项待遇。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其家属的优待金可发至其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

  我市辖区的高等学校(不含外地高校在我市所办分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在其原户籍所在地发放优待金的基础上,其低于厦门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入伍所在区人民政府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