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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8〕1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其引导带动作用,促进项目成果有效转化,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窗口、常年申报、日常审理、分批下达”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每年确定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项目资金安排应占当年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总量的70%以上。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由本委相关处室提出,推进处汇总,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重点领域中的技术先进成熟、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确定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二)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先进成熟,能显著提升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经省部级(含授权和委托)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2、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

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4、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新品种。

(三)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

(四)实施项目成果转化的企业成长性好,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与筹融资能力。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中对产业发展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1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确定为重大项目,集中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根据产业优化升级需要,由行业协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联合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主要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成果推介,组织开展技术集成创新的公共服务机构,作为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范围。

平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建安投资等公共服务条件建设。

第七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安排:

(一)重大项目补助或贴息100万元以上;

(二)重点项目补助或贴息50-100万元;

(三)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补助50—100万元;

(四)其他项目一般补助20-30万元或贴息30-50万元,但贴息不超过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

第八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行常年申报,推进处设立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办法、本规定进行筛查分类及形式要件初审后,送各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业务处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采取专家咨询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逐一审理项目。

进一步改进完善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可采用咨询、联合调研、评审、答辩等形式,对于成果转化项目,专家从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对于平台项目,专家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定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