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行〔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闽财行〔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执行《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8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一、如何理解《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非在榕省直机关是否执行该《办法》?
答:
《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如在榕省直机关的常驻地为福州市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不在福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垂管单位、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驻省外单位等),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
《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答: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参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厅级人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午休房费用能否报销?标准多少?
答: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