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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就〔2020〕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8号)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聘任

(一)聘任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我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对象,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聘任安置就业享受补贴年龄为准,下同)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聘任安置要求

各县(市)区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委托其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在岗待遇标准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公益性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高于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公益性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且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B类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年度予以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四)在岗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未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时,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意见,对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在2020年度内补贴政策期满后未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已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乡村公益性岗位,2020年12月前享受补贴政策期满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科学开发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开展调查摸底,收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意向,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辖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同时,应注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划后,财政部门应保障相应渠道的资金需求,列入预算安排;人社部门应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规范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由人社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系统录入

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及时录入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块,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属二次安置的,要在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备注栏中备注“二次安置”,并在年度统计时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人员管理

各县(市)区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