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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是指纳入全市PPP咨询机构库,为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对外发布咨询机构信息,督促咨询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征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以下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或相关咨询机构所属专家参与过上述项目评审;

(三)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市政工程、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定等业务能力;

(四)有相关法律、技术、金融、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