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在我市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厦劳社〔2006〕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职业院校:
在职业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要相适应,与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相联系,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2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各类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我市各类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