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3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省卫生厅  福建保监局
  (二○○九年八月)

  为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 和省政府专题会议〔2009〕91号纪要精神,决定在全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我省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医疗责任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协议的监督管理。

  四、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报福建保监局备案后实施。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条款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保险费率:医疗责任保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状况,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双方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在下一年续保时可协商调整保险费率。

  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