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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医保〔202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执行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维护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权益,促进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药品服务。
  二、定点范围
  (一)符合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药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二)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提供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申请定点,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四)省级医保部门统一研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的管理规定,条件成熟后组织开展。
  三、明确职责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要根据权限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