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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建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5号)发布以来,有效引导了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该文件将于7月1日到期,为持续保障我市建筑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闽建〔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
  福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首要责任,深刻认识勘察设计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影响,应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前对工程项目外部环境、项目等级、空间区位、功能需求等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设计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实施细则按已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强化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保障择优选取中标人
  (一)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办法的,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一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全部入围。
  二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
  (二)增加入围评审家数。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评标的,当招标控制价≥0.3亿元,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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