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
沪建保障〔2017〕182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本市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相关重点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各类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依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 (2010)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参与和服务本市科创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市各级机关、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各区注册、经营的其他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整体租赁本市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 应予以重点支持,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相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范围由单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认定。

  二、上述单位整体租赁本市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入住职工及其家庭应符合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审核后取得准入资格。部分拟入住职工暂不符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 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 可由承租单位书面承诺相关职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及时申办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以及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其中随单位整体迁移来沪的老职工社会保险金可继续在外地缴纳。 相关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及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随单位整体迁移来沪的老职工只需完成《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