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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农办 市交通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及其劳动服务管理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指导用人单位调剂和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继续落实扶持福利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帮助福利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指导福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增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同时要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努力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的引导、服务与扶持。各级工商部门要努力为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继续提供方便,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摊点、摊位,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条件,并凭市、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出具证明的残联解决。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挖掘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民政和残联组织要认真执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05〕13号),将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各街(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要优先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绿化等服务性的轻体力的劳动岗位提供给残疾人。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继续做好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厦委〔2003〕44号)、市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厦府〔2004〕257号)以及《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要确保他们享受必要的医疗救助。

  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协调,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单位康复医疗科室建设,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加强医疗工作者的康复业务培训,整合优化康复服务资源,积极开展医疗“三下乡”活动,主动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和治疗服务。在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百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等医疗康复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把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各级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要认真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和落实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方案;市卫生局要指定新生儿残疾病筛查界定选定的医疗单位,各指定的医疗单位要建立新生儿残疾档案,并于每年年终汇总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的,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用于控制精神病发作的常规药品,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方案,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残联组织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用品用具等个性化的康复需求服务与信息服务。各级残联每年要组织一次康复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确保康复服务质量。

  建立预防残疾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知识,鼓励欲婚青年自觉进行婚前检查,积极开展婚期、孕期检查,减少缺陷新生儿的出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婴幼儿残疾早发现早报告制度,及时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对经治疗无法恢复的,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市区两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出康复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市区两级财政审核后安排专款。同时市残联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部分康复费用。

  三、认真做好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市区两级财政和残联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提高在校残疾人少年儿童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继续按照原经费保障渠道和标准,对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小学、中学和考入全日制高校的,予以补助和奖励。同时,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取得毕业证书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市残联可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残联年度助学经费预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市残联要会同市教育部门、市少工委、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规范、引导和扶持。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重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增加特殊教育资金投入,支持改善特殊教育条件,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其特殊教育工作经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工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各类学校应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财政和残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事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其建校办班工作,帮助其提高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

  积极做好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残联及用人单位要继续免费为残疾人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和失地残疾人纳入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提高农村残疾人和失地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