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公用电话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8〕6号 1998-04-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最近,市局
沪地税一[1998]8号
《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对本市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
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公用电话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市局
沪地税四[1997]2号
文的规定执行。对其他个人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公用电话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本市
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及单位未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有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全额按
沪税政四〔199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