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2004年7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