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信用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根据《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管理活动,并提供信用服务、信用产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及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申报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主要登记证照及章程(合伙制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伙协议);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专业证书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分批公示,供社会公众在选择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
第九条 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其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对申报信息存在问题、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或逾期未报送变更信息资料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综合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对违反《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信用服务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对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