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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广告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广告管理的通知
厦建房〔2007〕5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扩大,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建筑亦日益增加。截止2006年底,全市已实施物业管理的面积达4900多万平方米,服务的户数近30万户,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高层建筑比例逐年提高,电梯已成为许多人每天必备的垂直交通工具。电梯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已悄然兴起,其中包括静态轿箱广告及动态电梯前室视频广告等。电梯广告一方面可以增加大楼业主的收入;另一方面也缓解了业主乘座电梯期间的乏味。但是有些电梯广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电梯广告的内容及发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的广告存在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广告收入标准不透明,广告收益用途不公开,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等。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广告的发布、管理、收益分配,使电梯广告业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电梯广告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电梯广告的发布人必须持有广告发布的相应资格,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对未成年人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广告内容不宜在住宅区内的电梯广告进行发布。

二、广告发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就是否同意发布电梯广告及广告发布的位置和形式等事项征得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小区内公示五天,征求广大业主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