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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04〕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其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自行制订政策实施。

 三、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原则上按被征用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确定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村民生产安置及生活出路问题。



  四、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做到统一布局、合理安排,以镇(街)为单位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国土、规划部门要在征地的同时将留用地纳入建设规划中予以考虑,预先留置。


  五、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征为国有,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并缴交相关规费后,取得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商品住宅除外)。留用地不得擅自转卖、交易、抵押,以及折价入股进行房地产等其它开发。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以解决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