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五、总分机构均设在本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
六、已经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税中心应及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三、时间安排
基于我省税务师税务所行政登记总体工作量和工作进度考虑,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基础上,将我省需进行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三种类型予以明确登记时限: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应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属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此施行日期需要保持一致,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公平竞争审查
本公告已经公平竞争审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