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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农村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农村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的通知

厦土房〔2000〕2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保留。

集美、杏林土地分局,各土地所: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业务,统一各单位受理登记时的规定和做法,优化业务工作流程,促进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现针对近期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统一规范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流程,各基层土地所与土地分局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业务关系。在登记发证的业务流程上,各土地所承担登记收件、勘丈绘图(或委托外业测量队完成)、权属审查、收费发证等具体工作,土地分局承担权属审核、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开展。

  二、我市的农村居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虽然土地证与房产证未实行“两证合一”,但在业务工作中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同时受理登记申请,同时进行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同时完成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审核,同时发放《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对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对农村房屋先办理了土地证,但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办理这部份农村房屋的房产证后再统一发放土地证及房产证。

  三、各基层土地所在完成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工作时,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应按国家土地局《地籍调查规程》认真操作,调查指界时,凡相邻宗地(有一条或多条相同界址线相重合的两宗地)的界址点必须由本宗地与邻宗地权属人共同认定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邻宗地未申请登记、权属关系在调查期间不能明确的,可暂由本宗地权属人指认,但需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不相邻宗地(由道路、街巷、胡同、水系或空地等其他地物间隔的两宗地)只需本宗地权属人认定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盖章。

  农村房屋勘丈,应按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各土地所在完成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后,应按统一要求绘制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并确定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发证面积。岛外集美、杏林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执行,并报市局权籍处备案。

  四、各基层土地所在收费发证时,应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以利于群众和社会监督。农村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代收登记收费项目的通知》(厦土房[1999]198号)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