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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建质安[2004]1511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
第五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应当在大门内或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化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和旗杆,悬挂企业旗帜和彩旗。
第六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系统及废水回收利用设施。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应当采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全封闭(不低于2000目)。
第九条 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标准电闸箱。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装验收和登记备案,使用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小型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应当悬挂标识牌。现场内集中堆放的砂石堆等散体物料应当砌筑不低于0.5米高度的挡墙,并进行苫盖。施工备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取洒水、苫盖等措施。
第十三条 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成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工程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生活垃圾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现场应当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每间不得超过15人。实行单人单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人。
第十八条 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室外燃气、燃油标准炉具,室内配备暖气片;使用电暖气采暖应当使用3C产品并单独敷线,严禁与照明混用;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律取消明火取暖。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第十九条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装卸,严禁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