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闽农综〔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现就组织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和核发
(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其他农药经营许可
1.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一个县(市、区)域内的,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2.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一)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根据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25%的标准,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数额合理布局,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开始受理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
(二)定点经营审查流程
1.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在不同县(市、区)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