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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21〕8号),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宿有序发展。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金牌旅游村所在地,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实现“吃、住、行、游、购、娱”一体,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消防救援总队,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放宽民宿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民宿开办政务服务事项。各地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制定“一件事”改革的具体方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集中在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发改委、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文旅厅、消防救援总队)

  三、支持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当地村民和外来投资者利用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开办民宿,鼓励村集体利用连片闲置房屋打造区域民宿集群。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等农村产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四、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特色发展。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引导民宿经营者加强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传承。将地域文化、本土文化和现代科技融入民宿建设与经营管理全过程,打造富有文化创意和景观美学的特色民宿品牌,支持民宿经营者在民宿周边打造餐饮消费、特色文创等多元化业态,提高吸引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文旅厅、商务厅)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省文旅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相关专项中统筹资金,用于扶持民宿发展、奖补精品民宿等,并向民宿发展较好的区域倾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设立促进民宿发展扶持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

  六、加强扶持性金融产品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符合“财政惠农信贷通”政策条件的民宿经营者给予贷款倾斜。依托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推出“文旅贷”等快服贷产品,重点支持民宿经济发展。各地依托省“基金云”平台,以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为龙头,加强民宿经济项目对接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民宿经济发展。探索建立民宿投融资担保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及信用评级体系。支持采取“政府+保险公司+业主”三合一保险模式,降低民宿经营意外责任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文旅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七、鼓励选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