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西新医保字〔2022〕46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4号号文件)的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2023 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2023 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 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 462 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 395 元 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 元的标准执行。
2.2023 年度新区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850 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770 元。 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 2023 年度国家财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新区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规范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
3.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 分后,设置 3 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 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 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4.为确保新区成年居民继续享受一档缴费标准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2023 年新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仍按二档标准 执行,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5.《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6.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6 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6 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12 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政策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原标准
7.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费率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青 医保发【2021】47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 8%(含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8.5%;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9%。
今后,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及省市医保待遇清单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费率调整。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根据市局有关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区医 保部门开设“失业医保专户”,在新区参保的由新区失业部 门通过专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停保手续,每月正常缴费后,领取失业金人员按青岛市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医保字〔2022〕46号)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成文日期2022-10-18被解读文件字号青西新医保字〔2022〕46号
一、政策名称:
《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医保字〔2022〕 46号)
二、政策依据: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24号)、《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2〕24号)、《
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4号)等。
三、政策出台背景:
做好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医疗需求;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四、享受主体:
青岛市户籍居民、青岛市学籍学生、持青岛市有效期内《山东省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持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主要内容:
(一)2023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一档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850元,二档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770元。
(二)规范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
1.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缴纳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