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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1〕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展会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有关权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由本市组织赴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的展会,有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指导和服务,引导参展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部门监管、展会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  市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监督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依法处理展会期间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请求;

(五)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及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现场办公,与展会主办方共同组成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服务机构)。

(一)政府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投诉服务机构的展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举办第六条规定的展会,市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在展会开始7日前,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基本情况告知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对参展方主张其参展项目享有知识产权的,对其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备案,按类别编印成册,在展会开始15日前向参展方公布,并在展会期间予以公示。

第九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或者参展手册上,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案范围、受理标准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主办方备案,并携带有效的相关权利证明参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参展项目上规范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四)自觉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方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方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已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方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收回参展方的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方当届参展资格;

(四)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就展会中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提出投诉或侵权处理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投诉人或者请求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投诉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专利权有效的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商标权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作品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