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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区农委: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并会同市农委下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含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农委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含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补贴、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畜牧水产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补贴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棉花种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棉花种植补贴主要用于支持种植棉花的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等棉花生产单位。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主要用于落实渔业油补政策调整工作,对国内渔业机动渔船油价给予补贴,保障渔民基本生产需要,落实大中型海洋渔船补贴标准递减政策以及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业增殖放流,伏季休渔补助、“三无”渔船拆解、内陆渔船码头、水产种业发展、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等项目建设。
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民负担监测等方面。
第七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一村一品、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产业化、田园综合体等方面。
第十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种植业标准化设施改造、畜牧业标准化改造、池塘标准化改造、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畜牧业设施提升工程、渔业设施提升工程,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
第十一条  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全覆盖、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认证管理、巡查执法、知名农产品品牌奖励、放心农产品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主要用于支持南繁基地建设、农产品回运补助、对口帮扶、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等方面。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方式由市农委商市财政局在每年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对经营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的支持方式,且扶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项目管理实际,主要按照因素法或评审法进行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
采取评审法分配的项目,通过区或单位申报、市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全部限定为约束性任务。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市农委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市级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分配建议,函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农委下发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并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于30日内将预算批复有关区和市级相关单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下发的市级实施方案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的预算文件,结合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于转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对采取评审法分配的项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于8月15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储备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项目储备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储备工作,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应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将评审论证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农委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确保项目确定后即可组织实施。同时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市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验收办法。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会同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对采取评审法分配的项目,由市农委负责组织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将验收结果通报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