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局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和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邀请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财政局与确定的辖区内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对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予以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等;
(三)负责党政机关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四)指导、协调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工作;
(五)委托区、县财政局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区县财政局提出的调整会议定点场所的意见予以审核,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七)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的职责:
接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当地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当地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包括:负责当地会议定点场所的推荐工作,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等;
(二)负责督促当地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当地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三)负责当地会议定点场所监督检查工作;
(四)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当地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五)对当地会议定点场所的调整提出意见;
(六)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我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在各区、县间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和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照不高于《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