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咨询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咨询服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咨询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以及《安徽省国税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咨询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纳税咨询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咨询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无偿、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咨询服务的方式包括上门咨询、电话咨询、传真咨询、短信咨询、信函咨询、网上咨询。
第四条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税收政策咨询、办税实务咨询、涉税会计处理咨询等。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运行机制,规范各类咨询服务的受理、转办、答复、公开和维护机制。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畅通纳税咨询服务渠道,及时受理各类涉税咨询。
(一)办税服务厅内应当设置纳税咨询服务台,受理解答上门咨询。
(二)健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受理解答电话咨询、短信咨询和传真咨询。
(三)完善国税网站,通过“在线咨询”专栏,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四)指定专门部门,受理答复信函咨询。
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在办税场所设置咨询辅导室,由业务主管领导、专业税种管理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和税法培训。
第七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咨询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答复在线咨询的工作人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