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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0〕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附件: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8日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获得“水平衡评价报告书”;
(二)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型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三)积极配合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的奖励1.5万元;
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至30万立方米的奖励2万元;
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3万元;
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四年复查一次,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复查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获得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二)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居民节水意识;
(三)积极配合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居民小区500户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
居民小区500户以上的奖励2万元;
获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每四年复查一次,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复查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节水先进个人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或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
(三)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按照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建设局根据本年度奖励金确定名额,原则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节水先进个人名额均不超过20个,公开向社会征集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
(二)申报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向市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
(三)市建设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阅和现场核实后拟定获奖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颁发证书和奖金,有异议的,市建设局重新调查核实。
第七条 年度奖励金从各属地征收的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上一年度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本年度奖励金。
第八条 参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5年内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10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现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的要求,我市尚无城市节水奖励办法,需尽快制定城市节水奖励办法。因此,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提高我市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奖励办法》。

  二、起草依据

  《奖励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