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资法规〔2015〕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1月3日》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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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国资法规〔2015〕26号)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国资法规〔2014〕57号),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4月1日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促进所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涉外经济纠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权责明晰的企业法律纠纷应对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负总责。分管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及时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可能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评估,研究制订应对、防范、补救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对其历史存续的重大法律纠纷积案,应当制定有效规避与化解法律风险的实施方案,并采取积极妥善处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为办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专项经费支持,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仲裁或者诉讼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报告省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出资级次逐级上报,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