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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12-31 闽政办〔2005〕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未出台前,为搞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强扩面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扩面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扩尽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审核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工会部门要通过积极开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保护,共同促进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三、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