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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共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其中: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14.4%大修更新改造资金,高层住宅再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75.6%的资金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直管公产

5.6%建立应急解危资金;15%建立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10%建立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43%建立房屋管理储备资金;2%作为售房经费。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提取的应急解危资金留区房产公司使用;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损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交由市房产总公司统筹管理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其他区(县)提取的住房基金各项资金,留归区(县)房管经营部门,其中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报区政府同意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