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4〕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发改委(局)、电力(供电)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加快申报审核和资金结算,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59号)和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一)国家有关规定

  1、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执行1.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