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1〕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改革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现决定,将前期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改革举措,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操作规程按《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见附件1)实施,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一)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
(三)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四)食糖类别中的糖;
(五)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
第五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要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作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实现“电子亮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新证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变更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审批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陈述和申辩期满后或陈述和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对被审批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批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送达给被审批人,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附件一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可类别: |
□ 食品 □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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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 许可变更 □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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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签字或盖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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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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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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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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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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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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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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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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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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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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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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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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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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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时请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2.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产品明细有要求的,填入“备注”列。
3.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在“备注”列中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生产复配营养素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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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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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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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仪器名称 |
精度等级 |
数量 |
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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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文化程度 与专业 |
人员类别 |
专职/兼职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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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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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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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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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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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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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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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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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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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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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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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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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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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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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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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说明:1.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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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
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附后);
2.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附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查询平台能够查到完整注册和备案信息的免于提交)。
附件二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三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四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 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包括5大类9小类:
1.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2.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0303】;
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002】;
4.食糖类别中的糖【2101】;
5.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2302】。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包括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发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食品类别及类别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适用于《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检查。
3.本记录表应当根据被审批人承诺,结合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4.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24分)、设备设施(33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24分)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等六部分,共34个检查项目。
5.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项目规定的“检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检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检查记录”栏目中。
6.检查结论判定原则:检查项目无扣分项,即总得分率为100%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检查项目有扣分项,但检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基本符合。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不符合:
(1)有一项及以上检查项目得0分的;
(2)检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7.当某个检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检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 知 页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食品类别及类别名称: 检查人员及执法(及/或核查员)证件名称、编号:1. 2. 3. 4.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及/或核查员)证件,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要点表
一、生产场所(共24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1.1 |
厂区要求 |
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 |
1 |
|||||
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明显效果。 |
0 |
|||||
2.厂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显。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厂区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相距较近或分隔不彻底。 |
1 |
|||||
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紧邻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厂区环境略有不足。 |
1 |
|||||
厂区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2 |
厂房和车间 |
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太合理。 |
1 |
|||||
厂房面积与空间不满足生产需求,或者各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
0 |
|||||
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
1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3 |
库房要求 |
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 |
1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物料存放略有不足。 |
1 |
|||||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 |
0 |
|||||
3.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物料标识略有不足。 |
1 |
|||||
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 |
0 |
二、设备设施(共33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2.1 |
生产设备 |
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
1 |
|||||
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
0 |
|||||
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有不足。 |
1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2 |
供排水设施 |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
1 |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
0 |
|||||
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
1 |
|||||
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
0 |
|||||
2.3 |
清洁消毒设施 |
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
1 |
|||||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4 |
废弃物存放设施 |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 |
1 |
|||||
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0 |
|||||
2.5 |
个人卫生设施 |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
1 |
|||||
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0 |
|||||
2.6 |
通风设施 |
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通风设施略有不足。 |
1 |
|||||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侵入的需求。 |
0 |
|||||
2.7 |
照明设施 |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
1 |
|||||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
0 |
|||||
2.8 |
温控设施 |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温控设施略有不足。 |
1 |
|||||
温控设施严重不足。 |
0 |
|||||
2.9 |
检验设备设施 |
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检验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检验设备性能略有不足。 |
1 |
|||||
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检验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 |
0 |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3.1 |
设备布局 |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 |
1 |
|||||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2 |
工艺流程 |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工艺流程略有交叉,或者略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
1 |
|||||
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 |
0 |
|||||
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 |
1 |
|||||
工艺文件严重不足。 |
0 |
四、人员管理(共9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4.1 |
人员要求 |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人员职责不太明确。 |
1 |
|||||
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人员要求不符合规定。 |
0 |
|||||
4.2 |
人员培训 |
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培训计划及计划执行略有不足。 |
1 |
|||||
无培训计划,或者已上岗的相关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
0 |
|||||
4.3 |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制度内容略有缺陷,或者个别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 |
1 |
|||||
无制度,或者人员健康管理严重不足。 |
0 |
五、管理制度(共24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5.1 |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
5.2 |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
5.3 |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
5.4 |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 |
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
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
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略有不足。 |
1 |
|||||
无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严重不足。 |
0 |
|||||
5.5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
5.6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方案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方案,或者方案内容严重不足。 |
0 |
|||||
5.7 |
其他制度 |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审查细则规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
|
个别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
1 |
|||||
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 |
0 |
六、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得分 |
检查记录 |
|
6.1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应当提交符合审查细则有关要求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符合规定要求。 |
1 |
|
|
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
0.5 |
|||||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
0 |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人员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对 (被检查单位名称) 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结论
序号 |
食品类别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检查结果 |
|
|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得分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类别及类别名称:
检查项目分数 |
实际得分 |
|
生产场所 (分) |
(分) |
|
设备设施 (分) |
(分) |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分) |
(分) |
|
人员管理 (分) |
(分) |
|
管理制度 (分) |
(分) |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分) |
(分) |
|
总得分: (分);得分率: %;单项得分为0分的共 项 |
||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
||
检查项目序号 |
问题描述 |
|
|
|
|
处理结果 |
□通过 □限期整改(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整改) □食品生产者立即停止该类别食品的生产活动 |
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章)
注:
1.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食品类别及类别名称的,本表第二部分应当按照类别及类别名称分别填写并签字;
2.“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描述被检查单位扣分情况;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中注明;对于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应当注明否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