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国资产〔2014〕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综〔2017〕3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地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更好提高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核准管理的有关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严格按厦国资产﹝2007﹞546号规定办理,所出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须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准过程中如发现评估报告对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目的的情形应中止核准程序。
二、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备案管理单位的划分
1.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按照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负责办理备案;
2.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市国资委、管委会和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其中:
(1)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账面原值100万以下的资产(土地、房产除外)进入合法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办理备案;
(2)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除第(1)项经济行为以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均由所出资企业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3)委托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初审后报管委会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规定,其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下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1.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2000万(含本数)以下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程序为:
(1)评估委托主体的国有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产权关系上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审核;
(2)所出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后,所出资企业自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4)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
2.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规定,其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2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程序为:
(1)评估委托主体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产权关系上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审核;
(2)所出资企业公开选择市国资委评估专家库内不少于3名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所出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审核通过后,所出资企业自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5)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3.以上情形在市国资委备案审查过程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复核的,可另请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4.所出资企业应参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企业专家评审规定。
(三)经市国资委、管委会、所出资企业办理的备案项目的评估备案表分别由市国资委、管委会、所出资企业进行编号和实施档案管理。
三、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初审或办理评估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厦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