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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SDPR-2022-01600010)
鲁建消字〔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3〕1号)规定,保留有效。有效期至2027.12.1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公路运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6日



一、工程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依法分别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主要有:

(一)隧道工程;

(二)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权限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本文第一条所涉工程中跨行政区域的,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依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交工后,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1.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无需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