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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63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