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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财文〔2021〕8号
 
各市财政局、文物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文 物 局

2021年8月10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部署要求,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按照加强保护与利用开发并重、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加大投入与提升绩效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保护责任,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加快构建事权清晰、保障到位、运行规范、绩效显著的资金管理体系,推动我省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落实各级文物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深化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好相关资金,确保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各级财政、文物部门确定支持项目时,要将国家和省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考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项目,以及长征、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中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等。

(三)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各级文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规范项目管理流程

各级文物部门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家底和保护需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前谋划好文物保护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坚持“谋划一个、入库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夯实项目储备。各级文物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组织项目质量抽查,将项目入库管理质量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做到常态储备,定期更新,滚动管理,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二)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1.编好项目预算。项目实施单位要统筹兼顾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在做好现场勘察、日常监测等工作的基础上,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紧密结合,做到总体设计、综合考虑,提高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加强预算编制的约束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特别是对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加强协同。考古项目保护方案和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前期现场保护的内容。

2.强化评审约束。国家文物局负责评审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重点项目,省级文物部门负责评审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一般项目和省级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各级文物部门不得将未经评审的项目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库。对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财政、文物部门在预算评审中要加强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

3.坚持一评终评。预算评审结果原则上应作为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并随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核定入库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或重复立项。

4.实行总额控制。对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各级文物部门要根据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项目计划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合理确定分年度预算数,分年度预算数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额度内,结合项目方案、预算评审意见和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内容。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需增加的,应按新增项目有关要求,履行申报程序。

(三)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1.夯实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预决算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结项验收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

2.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把预算执行作为项目监督的重点,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年度预算安排。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要及时督促,市级文物部门应及时更新已入库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2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文物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3.严格履行项目验收。国家和省级保护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申请竣工验收,省级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文物保护项目库。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1.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优化文物保护项目政府采购流程,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2.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考古、文物本体维修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采购需求、实施方案、采购合同等。

3.简化采购审批程序。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尽快有序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将项目总预算控制数作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参考依据,合理划分采购标段,同一标段应尽量采取整体采购的方式,由同一单位承接,未经本级文物部门批准不得分包转包。

四、强化文物保护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基层文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科学合规,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并作为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实施绩效监控。各级文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每年4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文物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扎实做好绩效评价。省级财政、省级文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实施期长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整改、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对评价等级良好以下或整改不到位的,适当核减入库项目和预算安排。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2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自文物保护资金设立以来,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经费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鉴于文物保护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的资金管理制度。为此,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文物工作会,并制定印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