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 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2〕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现将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