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2021-04-18 青政发[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发〔2024〕9号》规定,继续有效,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基金管理,明确提取、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基金指从我市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统筹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遵照本办法进行交通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基金的管理与核算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合同相关问题的审核及土地出让金数额统计工作。
各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基金提取、专户管理和上缴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交通建设基金收缴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提取范围和比例
第五条 提取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行政划拨)并收取出让金的,从该出让金中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二)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范围:各相关区(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六条 提取比例:
各相关区(市)在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6%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第七条 按照“原则不免提、免提属特例”的原则,对确需免提交通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一次性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市南区、市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