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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卫中医〔201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卫规〔2022〕1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现将《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中医药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陈明俊  联系电话:0591-87833674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其中,中医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等。中西医结合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
    二、中医、中西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