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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22〕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高标准打造长三角产权市场体系,高质量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高水平推动长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合作,上海市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制定了《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落实。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高标准打造长三角产权市场体系,高质量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高水平推动长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市场化、信息化、专业化、开放化导向,以一体化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完善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推动各类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优化配置,稳步提升一体化市场平台枢纽功能作用,力争把长三角产权市场打造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引领区、长三角要素和资源交易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长三角高水平合作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更好发挥政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作用,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先发优势,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要素市场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高水平开放,推进长三角产权市场高质量发展,构建长三角产权市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坚持守正创新,融合发展。在传统交易业务率先合作的基础上,持续深化信息披露、项目推介等一体化,总结经验、创新模式,积极探索交易规则、交易系统、交易凭证等一体化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系统推进,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各方支持和参与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一体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四地交易机构联动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业务互利合作逐步展开,一体化信息披露和项目推介基本实现,一体化交易规则扎实推进,交易系统融合互通基本完成,全流程联网交易功能明显增强,协同监管和会商机制持续优化,党建联建、业务培训、人才交流等合作更加深化,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力及市场品牌影响力明显提升,助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不断凸显。

二、推动深化重点领域合作,实现协同共赢发展

四地交易机构结合各自业务资质,不断优化主办方、协办方分工协同和利益共享机制,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加快推进地方国企和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全要素业务合作落地。

(一)地方国企权益类(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业务

由地方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管理和服务,其他交易机构积极配合项目推广,共享投资人资源,最大程度发现买主、发现价格。按照项目行业、地域、品种等类别实行分类推广,优化重点项目集中推广、一般项目面上推广机制,提升精准营销能力和精准获客水平。加强地方国企混改项目咨询策划、交易撮合、尽职调查、企业征信、价值评估等投行化的合作,提升成交率。强化业务合作交流和经验共享,共同提升服务地方国资国企改革能力。

(二)中央企业权益类(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业务

成立长三角央企业务服务联盟,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标准和服务标准,打造长三角央企权益类业务统一市场。不断优化四地交易机构沟通协调、服务联动机制,共同提升服务央企水平。四地交易机构成立“长三角央企业务服务岗”,发挥央企所在地属地机构优势,专人负责所在地央企业务拓展和服务对接;由相关资质的交易机构负责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等服务,四地交易机构共享投资人资源,不断提高项目的成交率和竞价率。

(三)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资产交易业务

央企资产业务由主办方负责牵头交易管理和服务,其他交易机构协助项目推广,主动对接投资人并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地方国企资产业务由地方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管理和服务,其他交易机构积极配合项目推广。按照实物资产、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业务品种,分类完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开展业务。资产项目交易标的所在地交易机构负责联合当地配套服务资源,为项目转让方、投资方做好相关线下服务。

(四)知识产权交易业务

联合长三角地区同类机构,推动共建长三角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合作机制,活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利用长三角区域科创圈、创新带合作机制,夯实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健全创新成果一体化展示平台。共同探索科技专家智库及经纪人一体化共享合作,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汇聚跨行业、跨区域相关科技创新要素,协力打造共享“科创生态圈”。

(五)其他要素交易业务

加强全要素、全资源业务领域的交流合作。探索深化金融国资和不良资产交易等业务合作。加强非公产权交易业务合作,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在方案设计、路演推广、交易撮合、顾问咨询、上市培育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引导非公资本参与央企及地方国企混改、存量资产盘活等项目。创新拓展环境能源、公共资源、农村产权等各类权益业务跨区域合作。

三、支持有序推进共同市场建设,实现一体化发展

在业务合作基础上,统筹协同、由易到难、稳妥有序推进长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有效降低合作成本,提升合作效率。

(一)信息披露一体化

按照“谁挂牌、谁审核、谁发布”原则,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加快交易系统互联互通,率先实现四地交易机构央企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项目挂牌、成交信息同步集中披露;有序推进四地交易机构地方国企项目挂牌、成交信息统一平台发布。利用区块链等技术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进信息披露和交易凭证上(产权)链存证共享。